2007年6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遗失职工劳动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赔
贤群 璐珐

  事件回放:
    徐女士是1977年6月进入温州市燃料运输队工作的,于1991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。可是,到2005年6月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,徐女士却被告知自己没有劳动档案,不是该运输队的固定工。
    这样一来,她在1991年7月之前的工龄就不能视同保险年限,也不能以此确定她退休后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基数标准,以致她的月养老金比同等条件的固定工少了近400元。于是,退休后的徐女士将原单位及其主管单位——温州市燃料有限公司、温州燃料运输队和温州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徐女士获赔6万余元。
    解答:
    企业职工的劳动档案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、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,对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。本案中,温州市燃料总公司负有妥善保管每位职工劳动档案的义务,对于徐女士因劳动档案遗失而造成的损失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该公司改制后的原有债务,应由剩余资产的接受方即温州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受。